第四条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原则】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首先在于它鲜明地立足于国情。《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竞争,防止垄断,本条充分说明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毫无疑问应当促进市场竞争,但还必须从国情出发,使这部法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必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求,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使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这三个“必须”集中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中国特色,是贯穿这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4条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