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关方面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6条
颁布时间: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05-31
实施日期 2011-05-31
发布机关
正文
第二条 【有关方面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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