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0、89、91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颁布时间: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05-31
实施日期 2011-05-31
发布机关
正文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0、89、91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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