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0、89、91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