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的违法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对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实施条例也对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连带赔偿责任。在派遣用工过程中,因为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违法或者因为二者履行派遣协议过程中使劳动者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相互推卸责任。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9、60、6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