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义务的主要规定。

  我国法律一向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前提下,本法也相应规定了残疾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那么残疾人都要承担哪些义务呢?残疾人的义务和每一个健全公民的义务有哪些相同点或者不同呢?

  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残疾人作为公民理所当然也应履行。这包括:公民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还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对于这些义务,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全公民,都应该共同遵守,不存在任何区别对待的问题。

  但是,有一些义务,比如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如果也让残疾人去履行就不太合适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固然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也是法律为公民规定的基本义务。我们说让残疾人去履行这样的义务不太合适,是因为他们自身的某些缺陷或者残疾,限制了他们履行这项义务的能力。免去残疾人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使他们在履行这项义务时与健全公民有所区别,这是残疾人自身客观条件造成的。即使这样,一旦我们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残疾公民和健全公民一样,也可以采用各种力所能及的方式,为保卫祖国、抵抗外来侵略而尽力。

  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在履行各项公民义务的时候,自身的残疾虽然限制了他们的行为能力,但是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也还是能够做到的。如果残疾人因为自身的残疾就无视法律的规定,在繁华的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乞讨卖艺,影响市容和交通,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案件,破坏社会秩序,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是法律所明令禁止、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与健全公民相比,国家更应该鼓励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自尊是指残疾人要尊重自己,不要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容别人的歧视;自信就是要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实力;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向上,不断地提高自己各方面的水平;自立就是不依靠别人靠自己的劳动和能力生活。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仅需要残疾人本身辛勤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同时还需要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倡导尊重、关爱残疾人的社会风气,在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残疾人,通过多种途径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