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招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对劳务派遣作为全日制用工中的特别规定,单列了一节;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单列了一章,分别对这两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进行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情形产生的问题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究竟如何适用,即劳务派遣形式下的非全日制用工究竟如何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范,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进行规范。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则并不作限制性规定。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7-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