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的规定。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这三个问题,就明确了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对这三个问题加以规定。

  (一)残疾人概念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概念具有医学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从医学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的人;从社会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里的医学属性和社会属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的概念,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概念非常接近。《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是指,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二)残疾人类别

  根据本法规定,残疾人共分为八类:(1)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2)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3)言语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的人;(4)肢体残疾人,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的人;(5)智力残疾人,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必要的支持;(6)精神残疾人,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并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7)多重残疾人,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8)其他残疾的人,是指没有归到上述类别的残疾人,如心肺残疾人、脑瘫残疾人。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三)残疾标准

  关于残疾标准,各国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目前,我国评定残疾人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的残疾标准。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因公致残人员、残疾军人另有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规定了残疾标准,具体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视力残疾共分为四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三级≥0?05-≤0?1

  四级≥0?1-≤0?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若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共分为四级。(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

  言语残疾共分为四级。(1)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2)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3)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4)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4?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共分为四级。(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其包括:四肢瘫;截瘫;偏瘫;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其包括: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双大腿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其包括: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其包括: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强(僵)直;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侧拇指全缺失;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智力残疾共分为四级。

  级别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智商(IQ)

  7岁以上适应性行为

  (AB)WHO-DAS

  分值

  一级≤25<20极重度≥1116分

  二级26-3920-34重度106-115分

  三级40-5435-49中度96-105分

  四级55-7550-69轻度52-95分

  6?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1)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2)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3)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4)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多重残疾标准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