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时,发包方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性规则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保证平等竞争。否则、公开招标就失了本来的意义,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保证公开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条从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活动的主要环节,规定了发包方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性规则。

  二、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这里讲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是指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正在制定过程中,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公开招标发包的一些通行作法,制定了有关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的部门规章,以便实际中有所遵循。

  1.实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为了使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发包方应当采用能使有关承包商在正常情况下都能获知工程招标信息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此外,为了使有意参加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在获知招标信息后能有适当的时间进行投标准备工作,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应当留有适当的天数,这有待于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

  2.为了使承包商能够了解招标工程的有关信息、资料,以便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进行投标的准备工作,发包方应当以较低的价格向所有有意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有的信息量,应当能够满足承包商进行投标决策的基本需要。本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如招标工程的地点、规模、工程量、预计工程进度等)和主要的合同条款,同时,为保证招标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投标者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本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有评标的标准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等)等内容。

  三、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公开招标发包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筑工程公开招标发包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1.开标,是指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届满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投标书启封打开,查阅其内容,以便对各标书载明的承包条件进行评审的活动。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开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通常采取召开开标会的形式,所有参加投标的承包商都有资格参加开标会,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方应在开标会上当众查验各投标书的密封情况,逐一开启标书,公开唱标(即宣读各标书中载明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对唱标作好记录以备查。开标后,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标书的报价和其他内容。

  2.评标,是指对开标的标书内容进行分析比较,作出评价,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活动。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比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违反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实际中通常由招标方组织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的评标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标书的有效性、标书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技术力量的状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等作出技术评审,对工程报价及各项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作出经济评审,在此基础上作出评标报告,提出几名推荐中标人的名单,供发包方从中选择。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提出,招标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到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3.定标,又称决标,是指发包方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的承包方的活动。定标必须遵循平等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在技术、资信等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