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及相关权利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