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如何理解"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