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1)什么是"社会保险水平"?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本条中的"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及费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