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2)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1/5)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
(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
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
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
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
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
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
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
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
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1/5)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
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调解解决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9/23)
   八、《条例》第十一条中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条例》第十一条中的"规定的期限",就是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1/5)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
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
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
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
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
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
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
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
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
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
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
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
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