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什么行为属于本条所称"无理阻挠"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1999/8/13)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由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无理由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用人单位无理由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虽高罚款标准不得超过 1000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3)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2/28)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