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的重要立法成果。
  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
  在纳税主体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摈弃了长期以来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老标准,改采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明确了该新标准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登记地标准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
  税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尺度。就税率形式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新税率的确定不但参考了当代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且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与过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