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本来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被规定必须经过某行政机关“批准”,一些没有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机关也自设审批,致使老百姓有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为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设定行政审批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说,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为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

    杨景宇说,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杨景宇说,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说来,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

    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