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然维持原工会法的做法,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定期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并且使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系统很快地集中起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建立一些工作委员会,如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等等,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把各种工作任务承担起来,并且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中的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使整个基层工会的工作真正扎根于群众之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是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

  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与妇女组织的关系。

  二、本次工会法修改,在工会的组织结构上,增加了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必将对工会组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现行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市、省三级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规定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地方工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了较大发展,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全总提出将地方工会组织加以延伸,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工会组织。而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都在进行机构精简,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地方工会不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应当扩展和强化工会的组建工作,至于乡镇是否要普遍建立工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可以设立工会,全国不搞“一刀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关于建立村工会,考虑到村办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企业生产季节性强,生产人员亦工亦农,现实多是参加村委会的活动,因此,对村工会问题没有规定。由于城市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同时又涉及到机构改革,所以乡镇、街道工会的性质不是一级地方工会,也不应当办成机关工会,应当是一个尽可能不设常设机构,由乡镇、街道中的基层工会联合起来的联合会比较合适。

  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即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从组织上来说包括三个意思:一是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二是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三是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职工群众意愿。在《中国工会章程》中提出了产业与地区相结合的原则,集中了产业原则的长处,发挥了地区的优势,使得工会系统在组织领导关系上更加完善,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有的产业工会由于生产、管理高度集中,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实行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为主,如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和民航工会等产业工会;有的产业工会是对下实行工作指导,主要由地方工会领导,如教育工会等,这样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四、本条第五款规定了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就是说,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没有任何理由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派或几派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