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民主管理形式的规定。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要不要同公有制企业一样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修改工会法过程中是经过反复研究的。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法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简言之,是只在公有制企业中建立职代会。而对非国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案的报告;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等。这些职权,显然是难以完全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但是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面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应当参与民主管理,为此,工会法这次修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公有制以外企业、事业单位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至于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如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公司法和企业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