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组织权利的规定。

  一、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替职工说话、办事的组织,是用人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助手和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本法第1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这对劳动者是非常有益的一项工作。关于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本法第31条的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者提高职业病防护的技能与增加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是很有益处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开展这些活动加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把这项对劳动者有益的工作做好。2.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比如发现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护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工会组织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指出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3.由于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因而劳动者发现问题必然先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于劳动者向工会组织反映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问题,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将这些反映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加以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加以解决。

  三、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比如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在使用时对劳动者加以隐瞒,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向劳动者告知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2.如果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3.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代表职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时地了解事故的原因。4.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比如有可能发生毒气泄漏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立即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规定的工会组织只有建议权,是考虑到工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用人单位行政方面指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