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规定并且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等,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如因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等。本条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这里所讲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按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刑法》第134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普通工人也包括管理者;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135条规定了对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事故的犯罪的处罚,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3.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4.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136条规定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的处罚,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的人员;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3.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品管理的规定;4.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行为符合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或者刑法其他条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就要依据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