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就自然灾害发生以后的重建工作进行立法,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第一次,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尤其是重建工作中的政府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这次汶川地震强度大、破坏性强,在恢复重建中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是已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无法解决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条例只是规范恢复重建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为的问题。对于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物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房屋抵押权处理、孤儿收养问题等,在条例中没有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