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政府部门之间对此各持一词,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