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政府部门之间对此各持一词,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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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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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政府部门之间对此各持一词,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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