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条文注释

  本条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了规定。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新规定的制度。自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直是按照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进行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时间过长,一裁终局是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的一种尝试。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1)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条规定涉及的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并由仲裁庭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之日,裁决书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也必须要履行仲裁裁决所判定的法律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有一个排除性规定,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除外规定实际上指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应当履行裁决书所裁决的法律责任。(2)规定了一裁终局案件涉及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