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的具体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发展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和矫正。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为特别保护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法律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预先分配给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问加害人的过错。只有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3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建筑物以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原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的饲养人只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5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生产者因其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彻底赔偿责任,具体免责事由由《产品质量法》规定。

  6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谁是加害人,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应当承担。

  7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123、124、126、127、130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

  《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6、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3-1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