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条文注释

  劳动争议仲裁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是指仲裁庭难以对其作出正确认定而需要鉴定机构对之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真伪的证据等资料。比如,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假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笔迹是模仿时,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图片是合成的时,等等。这些专门性的问题,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加以鉴定,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仲裁庭的仲裁员由于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仲裁庭不能对这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裁决。在接到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鉴定要求时,鉴定机构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要求进行鉴定的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