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规
《 合同法》第9-101条
《 民法通则》第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69、70、71、72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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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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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规
《 合同法》第9-101条
《 民法通则》第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69、70、7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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