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过后发生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24-28、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1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