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条文注释
本条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是对本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的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及申请书应当记载的内容。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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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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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条文注释
本条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是对本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的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及申请书应当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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