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条文注释

  本条所述事实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2)危害家庭关系的事实,如非法同居的事实、重婚的事实等;(3)违反善良风俗、有伤风化的事实;(4) 侵害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事实;(5)限制和妨害经济自由的事实;(6)违反公平竞争的事实等。上述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