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