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规则】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条文注释

  本条所说的“对质”是在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之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辩驳,以此查明案件事实的查证方法。就证人证言而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关于特定事实的陈述出现重大矛盾时,为确认哪一方陈述的证言更为可靠,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对质。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12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