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诉讼辅助人的规定。

  诉讼辅助人又称专家辅助人,指在科学、技术以及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诉讼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也不同诉讼代理人,其专门知识是法律之外的专门性知识,其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