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分别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条文注释

  实践中对于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质证有三种方式:

  (1)一证一质: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对证据逐一质证的方法。这种方法可用于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可用于不复杂的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

  (2)组合质证:对于有多个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证据材料相对较多、情节复杂的案件,可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证据予以组合归类,分别质证;在同一诉讼请求下,还可将证据逐个出示,予以质证。

  (3)综合质证:对于案件复杂、证据之间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就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归纳,一并进行质证。这种方法有利于弄清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案情作出准确的判断。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