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判断证人证言可信程度的指导性规定。

  本条的正常智力是证人正确叙述案件事实的保障之一,证人的智力状况主要应当从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两方面考察。另外我国未对未成年人的证言的证据效力进行规定,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加以限制。精神状态不好的证人并非一概不能作证,需要法官对其智力状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