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判断证人证言可信程度的指导性规定。
本条的正常智力是证人正确叙述案件事实的保障之一,证人的智力状况主要应当从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两方面考察。另外我国未对未成年人的证言的证据效力进行规定,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加以限制。精神状态不好的证人并非一概不能作证,需要法官对其智力状况进行分析。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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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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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判断证人证言可信程度的指导性规定。
本条的正常智力是证人正确叙述案件事实的保障之一,证人的智力状况主要应当从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两方面考察。另外我国未对未成年人的证言的证据效力进行规定,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加以限制。精神状态不好的证人并非一概不能作证,需要法官对其智力状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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