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确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