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两审终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

  具体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诉,只能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也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