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