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条文注释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具有以下含义:

  (1)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限制或剥夺。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3)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应当重视保护特殊主体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