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级别管辖变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案件管辖。这种变通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更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犯多、地区广,或者案件影响重大,认为审理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