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在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