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在几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实施犯罪的案件,因而就可能出现几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为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互相争办或推诿,影响案件及时处理,或者造成审判工作重复,浪费财力、人力,本条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将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