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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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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