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就会丧失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是由于客观上遇到了特殊情况,致使期间耽误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间顺延。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间顺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交通断绝等;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这时,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五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以裁定形式准许顺延。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