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78、79、83-85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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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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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78、79、83-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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