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补充、调取、复查证据的程序的规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15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4、3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