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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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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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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