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恰当,都不得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第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改判的,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判决过轻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2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