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释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而是指:任何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当事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特殊而有所不同。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如提供证据、申请回避等,有些则是相对应的,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

  同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