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一、二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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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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