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8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