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释义】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的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普通的诉讼中,一般都以被告的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本条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确定地域关系的标准主要有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一般来说,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位于某一特定法院的辖区内时,该法院就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外出就医的除外。以上这三个地点,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有指向作用。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5、39条

  《公司法》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11、12条